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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恨情仇”——物业与它的业主们......

一中院法官提醒开发商及物业

开发商应提高履约意识。

开发商应当认识到当前的行业不规范行为,如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获取的仅仅是一时性的利益,还有可能增加诉讼成本,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商业信誉和实力,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物业企业应明确自身定位。

一 直以来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矛盾摩擦不断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业和业主对自身的定位与双方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而造成的。物业企业应明确自身为小 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而非“管理企业”。对于欠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企业应避免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避免把矛盾扩大化。

物业企业应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收支应做到有据可查,物业收费标准的依据,小区内共有物业、楼梯和电梯广告等收益,以及员工工资、培训、公共设施维护维修等支出费用均应向业主公开透明,避免为涉物业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物业企业应注意及时维权

审 理中发现,部分物业企业未提交关于催缴物业费的任何证据。一中院认为对于涉物业纠纷时效的从宽处理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被取消,物业企业 仍需提供时效中断的基本证据,在催缴方式方面亦应具备严谨性和规范性,在行使权利时应积极勤勉,否则将面临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物业费不被支持的败诉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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