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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恨情仇”——物业与它的业主们......

TOP3:身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受限制

“爱恨情仇”——物业与它的业主们......

案情概要:2012年,昌平某小区业委会起诉要求,物业公布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对外广告合同等资料。

法院裁判:物业企业对仅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负有披露义务。

本 案中,物业就小区内装修费、供暖服务收费及供暖维修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3年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了公示,应视为物业企业已经履行了公示义务。对于 业委会要求的公示文件,因物业否认持有上述文件,故在缺乏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一二审判决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业主委员会不能主张名誉权保护

“爱恨情仇”——物业与它的业主们......

案情概要:昌平区某业委会认为该小区物业利用短信群发的形式,侵害业委会名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法 院裁判: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此外,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单独可支配的财产,并不具有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据此,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其既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也不具有财产利益,故业主委员会并非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最终,法 院一二审均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物业对小区的违章建设有报告责任

“爱恨情仇”——物业与它的业主们......

案情概要:昌平区某小区的业主张某,以小区存在违建,物业未尽到制止、处理的责任为由,起诉物业协助相关机关拆除违建。

法 院裁判:经法院查询,该物业已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尽到了报告的义务。管理部门已经向业主下发了《责任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亦说明相关 行政执法部门已经了解到违建的情况。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应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张某要求物业企业负责“拆违”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四:业主私搭乱,建物业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爱恨情仇”——物业与它的业主们......

案情概要:业主王某擅自对其居住阳台进行改造,物业以影响小区整体形象、对其他住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将阳台恢复原状。

法院裁判:虽王某辩称改造阳台已经过其他业主同意,但法院认为,即使该情况属实,仅有部分其他业主签字认可表示同意,亦不构成擅自改造房屋阳台的正当理由。小区业主对其所居住房屋存在拆、改等违建行为时,物业企业有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要求业主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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